三和研究 |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3-02-24
引 言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司法实践中,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基本已经达成共识。那么劳动者就只能吃“哑巴亏”?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
2019年,劳动者陈某对用人单位A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称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201元。
经过“一裁二审”,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A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某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虽然不能起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但劳动者仍然有以下的维权途径:
一、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2、《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王红梅律师
法学硕士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合伙人,一级律师。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河北省涉外人才库成员。
付巧胜律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度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优秀党员”称号。从业以来,办理数十起交通事故案件,百余起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上一篇: 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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