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三和研究 | 遗产管理人制度:了却生前未了事

2023-04-10

引  言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与遗产相关的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人只能起诉其继承人,在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就会发现没有被告了,一个案子如果连被告都无法确定的话,权利无法主张,法院也没办法审理这个案件。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就会陷入明知债务人有遗产却无法实现债权的困境,《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继承编最重要的亮点,破解了这一僵局。我们以案例为导引(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5月27日第3版),对这一制度进行简单介绍。

案例一
      无继承人的房屋卖方去世导致买方无法过户,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  情
僵 局
      2018年12月15日,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坐落于云南省安宁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成交价为58万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40万元;房屋交付当日支付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在房产部门(公证处)完成签字手续后支付尾款8万元。合同还约定陈某于2018年12月30日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张某,并在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61天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陈某支付了房款共计50万元,并于2018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装修入住。2020年2月24日,陈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且没有继承人。此时,张某尚余8万元尾款未支付,房屋也尚未过户至张某名下。虽然张某已经装修入住,但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登记,即使当事人就不动产的移转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并不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因此案涉房产物权没有发生变动,张某尚不能享有该房屋的物权。可是作为出卖方的陈某已经去世,张某就陷入了即无人配合其办理过户,又无人收取房屋尾款的僵局。
破 局
    《民法典》出台后,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继承遍最重要的新增制度恰好破解了这类僵局。。
遗产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定或约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相关法律规范在《民法典》第1145-1149条共5条,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内容、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因此,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根据《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处理陈某生前的债权债务。
2021年12月6日,法院受理了张某诉云南省安宁市民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要求该市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2年3月7日,该市民政局针对前案的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房屋买卖尾款8万元。法院审查后,基于上述两案系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将两案依法合并进行审理。期间,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某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市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指定该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
      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当在案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后61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故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陈某的合法合同义务。现陈某已去世,某市民政局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陈某的债权债务,故张某要求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应当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现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二人支付购房尾款。
      综上,安宁法院依法判令由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同时,由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安宁市某小区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 师 分 析
    《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空白状态。债权人很难针对无人继承的遗产主张权利,《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内容、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等做了相应规定,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进行顺利分割,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设立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在本案中,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继承人的房屋卖方去世致买方无法过户的,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做出判决的为当事人解决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难题,同时也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律师介绍
      李洁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劳动争议等,执业以来经办了大量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破产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具有良好的办案经验。
      牛军利,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邯郸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专业领域为企业破产重整、企业合规构建、财富传承、重大商事纠纷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