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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选编(一) | 金某涉嫌妨害公务不起诉案 ——以申请重新鉴定为突破口实现案件扭转

2023-06-09


金某涉嫌妨害公务不起诉案

——以申请重新鉴定为突破口实现案件扭转

图片【要旨归纳】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应重视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将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审前辩护切入点,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与调取证据申请,通过详尽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争取当面和案件主办人阐述律师观点,促使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重新鉴定结论。善于以司法鉴定意见为突破口,动摇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基础证据,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图片【关键词】

故意伤害  重新鉴定  变更起诉  妨害公务  无罪辩护  撤回起诉

图片【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3月24日,在某疫情执勤点,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25日,该案被受理为行政案件。经双方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委托某直辖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0日,鉴定中心出具“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2020年10月23日,该案转换为刑事案件。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金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金某起初对该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家属曾在侦查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告人也曾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均没有被办案单位接受。通过深入阅卷,辩护律师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及调取证据申请,并向主办法官当面陈述了重新鉴定及调取证据的必要性。经过一系列沟通,法院最终接受了两份申请,补充了相关证据,并将案件移交司法鉴定。在历经多家鉴定机构不接受、接受又退回的波折后,最终某国家级鉴定机构受理了重新鉴定。2021年10月12日,重新鉴定结论做出:“被害人自身疾病在……中起主要作用,本次外伤仅起到轻微到次要作用,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法院通知2021年10月28日开庭。然而,开庭前三天,公诉机关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变更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认为被告人金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补充了新的证据,开庭时间改为2021年11月10日。辩护律师经研究认为不构成犯罪,庭前和被告人会见沟通,准备了无罪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两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庭审。

2021年11月26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金某的起诉,法院作出准许撤回的《刑事裁定书》,并在当日为被告人金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1年12月16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解除了对金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至此,被羁押了一年一个月的金某终于重获自由。

图片【辩护意见分析】

针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及时采取审前辩护的方式,在开庭审理前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及《调取证据申请书》:在《重新鉴定申请书》中,主要从三方面提出该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问题及重新鉴定的必要性、重要性。第一,该案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鉴定依据存在缺失且不具备客观性,缺失被鉴定人案发后第一时间的原始救治记录、原始病历资料,且存在证人证言与救治过程事实不符的情况;超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司法鉴定时限的规定;没有依法进行复核,无法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第二,该案鉴定过程中,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及复查,导致鉴定依据缺乏客观真实性,无法确保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科学性。第三,鉴定未充分考虑被鉴定人存在引发导致认定轻伤一级结果的重大内在疾病,鉴定结果不具备客观性。

在《调取证据申请书》中,辩护律师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被鉴定人案发前及案发后在本地县医院住院的病历,并作为重新鉴定的参考。事实上,补充调取的两份病历也成为重新鉴定的重要依据。

针对变更为妨害公务罪的指控,辩护律师根据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从四个方面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第一、根据202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并非某村民委员会成员,并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上述司法文件中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对象。第二,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的纠纷仅仅是发生在一个特殊地点的普通纠纷,无关疫情检查、无关疫情防控,在案证据表明,更没有影响到所谓的疫情防控局势。因此,被告人金某根本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第三,结合该案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证明金某主观上不具有阻碍疫情检查、妨害疫情防控的主观故意。第四,结合重新鉴定结论及《刑法》第九十三条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胁迫”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冲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评价范围。综合上述观点,该案的事实均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金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图片【办案总结】

该案前期办理中,辩护律师除了常规的阅卷、会见以外,还和被告人及家属充分沟通、查阅相关医学规定,走访医学专家,认定本案定罪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并以此作为辩护切入点,坚持说服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申请调取被害人案发前就医记录等证据,对该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院受理重新鉴定后,及时提交《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并说服法院在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委托,以确保重新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权威性,也为本案鉴定结论出现转机奠定了基础。辩护律师多方搜集鉴定机构联系方式以便供法院参考,在屡遭拒绝后,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了该案的重新鉴定,但又以“伤情原因复杂、难度大,鉴定委托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向法院退卷,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国家级鉴定机构尚且拒绝,重新鉴定之路似乎已经走不通。被告人及家属开始悲观,辩护律师一边继续沟通法院再联系其他鉴定机构,一边联系专家鉴定人,做好启动专家鉴定人出庭或出具专家意见的准备。终于,法院通知某国家级鉴定机构同意受理。经重新委托,时隔近5个月,作出“不宜评定损伤程度”的颠覆性意见。

公诉机关在补充新证据、变更起诉罪名、变更起诉书的同时,申请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针对种种变数,辩护律师均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

该案初看并不复杂,案卷只有薄薄两本,然而辩护过程却异常曲折,最终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圆满结束,不仅使当事人重获自由,更是避免了刑事处罚给自己及家人可能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回顾此案,可谓一波三折。从结果上看,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辩护。取得无罪结果,离不开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同时也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当然,本案司法机关能够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坚守法律底线,应当拍手称赞。
 
律师简介

徐楠,女,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专业特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事务;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公司治理等非诉讼事务。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等相关律师工作,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或罪轻案件,同时办理了十几起聋哑人犯罪等法律援助案件。

代表案例:韩某某故意伤害案(不予起诉);吴某某诈骗案(刑事和解,不予起诉);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撤销案件);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予起诉);金某某妨害公务案(不予起诉);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予起诉);张某故意杀人、郭某盗窃、陈某抢劫等法律援助案(改变定性,从轻、减轻量刑);牛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二审案(发还重审、减轻量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