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例选编(四)| 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酒后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2023-07-08


要旨归纳

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怀疑他人驾驶的客车故意贴靠其轿车斗气,不计后果,追逐并驾车多次故意蹩靠客车,致客车受力后冲向逆行车道与对向驶来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客车上驾驶人员三死三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对危害后果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鉴于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关键词

酒后驾车  放任态度  间接故意  量刑情节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自西向东行至某县某路段附近时,因怀疑被害人吕某驾驶的面包车(小型客车)故意贴靠其轿车斗气,遂追逐同向行驶的面包车。赵某某驾车多次故意蹩靠吕某驾驶的面包车,两车行至某地点时,赵某某再次从右向左蹩靠并碰撞面包车,致使吕某驾驶的面包车改变方向逆行与自东向西行驶来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及乘车人乜某某、范某某死亡;乘车人范某、范某某轻伤;范某某轻微伤。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关闭轿车尾灯,逃离现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367430.95元。

本案发生后,某县交警队侦查认定,自西向东的面包车与自东向西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发生车祸系因赵某某驾驶的轿车蹩靠所致。该案移交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后以赵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逮捕,根据证人证言、县公安局天网监控、受害人陈述、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县公安局以赵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意见分析

因本案涉及酒后驾车且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在一审认定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后,在该案二审及发回重审两个阶段,辩护人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为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在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及实地勘察现场的工作基础上,辩护人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开展辩护工作,辩护思路主要围绕先定性、再罪轻的思路进行。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1.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在定性上的分析。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无论本案定性问题如何确定,本案量刑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这就需要在定性问题之外,还要充分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开展有效辩护,以充分维护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辩护人首先就本案量刑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同时,辩护人结合被告人具有的其他从轻情节逐一进行了分析阐述。


办案总结

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就进行罪轻辩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律师的一般辩护逻辑主要围绕先定性、再量刑的思路进行。具体到本案首先就被告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实际构成较轻的其他罪名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罪名;定性确定之后,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开展量刑辩护,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定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坚持先破后立的顺序,围绕较轻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开展充分辩护。

(一)先破,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从主观上讲,被告人与对方司乘人员并不认识,因开车途中偶遇面包车并认为面包车驾驶员有蹩靠行为,出于年轻人逞强好胜的心理,才开始与面包车驾驶员一路上追逐竞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主观上也只是想吓唬面包车,使面包车不再超越追赶自己的轿车,被告人主观上并无希望或追求致面包车乘车人员伤亡的目的,而且追逐竞驶或者蹩靠行为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被告人不具有明知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其次,从客体要件上讲,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贴靠行为危害的并不是公共安全,而是面包车上的司乘人员的安全,从被告人驾车与面包车相互赶超开始,其行为所指明的对象或可能危害的对象已特定为面包车上的司乘人员,而且被告人的行为不会、事实上也没有对除面包车以外其它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这一点从沿途监控录像中被告人驾驶的轿车在与面包车追逐竞驶的过程中对其它车辆均采取避让行为、以及被告人供述在事发时并未看到逆向车道有来车均可以得到证实。再次,从客观要件上讲,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与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有着量上的区别,因为放火等危险行为都是极其严重的危险方法,且会必然导致他人的生命财产损失,而追逐竞驶或对其它车辆蹩靠行为都与前述行为在危险方法程度上有着明显区别,不一定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后立,结合具体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为案件准确定性。

被告人与对方车辆追逐竞驶以及蹩靠这些行为,确实极有可能导致对被追逐竞驶车辆以及被蹩靠车辆发生人员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作为驾驶员对此是应当预见到的,但是由于被告人酒后驾车、目的也只是想超越面包车,所以被告人对应当预见到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及时预见、也没有及时终止,并最终导致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从主观心态上,被告人应更符合“应当预见到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的过失”,结合其具体行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应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二、关于量刑,辩护律师应充分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开展有效辩护,首先可就量刑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逐一进行了分析阐述,力求全面。

1.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意见和两起案例均明确指出:酒后驾车被告人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主观心态仍是间接故意,故在量刑上还是应当与直接故意犯罪相区别,以体现宽严相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与类案检索报告等是辩护人需要准备的重要文件,应作为辩护意见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法庭。

2.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酒后犯罪虽然不能免除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酒后犯罪与没有饮酒的其他故意犯罪之间,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上还是应当有所区别,因被告人酒后状态下驾车,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客观上必然会有所减弱,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此情节应予综合考虑。

3.被害人及案外人对本案的发生和危害结果扩大是否存在过错,可否因此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是年轻人,年轻好胜,遇事缺乏冷静判断,在道路上行车过程中逞强斗气,并最终造成了惨痛的代价,而且从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资料上可以证明面包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在逆向车道或压道路中心线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且事发时面包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以及辩护人对根据案卷材料推测面包车事发时的平均车速为每小时50-60公里,这已超过事发地每小时30公里的限速规定。另外,某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大货车制动初始速度约为每小时83公里,这也远远超过了事发地点每小时30公里的限速规定,而且根据大货车的行驶证记载,大货车在2014年3月检验期就已届满,事发时大货车已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条件。所以就本案危害后果而言是因为被告人、面包车司机、大货车司机各方的共同过错所导致,并且由于面包车司机、大货车司机危险驾驶和超速驾驶行为导致本案危害结果的扩大。

4.被告人家属在县政府的协调下,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在本次开庭前,被告人家属也已经将多方筹借到的赔偿款交付至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轿车的各项保险凭证,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虽然在发回重审一审宣判前,被告人并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但被告人仍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条件。

图片SUMMER律师简介

孙海舟,男,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民盟成员,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河北电台律师说法栏目“听众最喜爱律师”。

执业期间曾先后办理多起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