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三和研究 | 河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范变迁

2023-08-26


高建军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2023-07-26 09:39 河北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于2018年6月14日印发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简称《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供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一、两次印发审理指南的背景

《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印发五年来,期间经历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简称《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现已废止。)、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修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简称《新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一》,现行有效。)。

《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简称《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一》,现已废止。)为依据,《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印发执行时,《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尚未公布。《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施行后,《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与《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存在诸多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比如:《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第1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而《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则是“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二者规定的时间并不一致;再如:《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第34条规定“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而《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隔五年,经历了《原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二》、《新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一》的施行,《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已经作废不再执行。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省裁判尺度,2023年6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以下简称《2023建工案件审理指南》。

二、两份审理指南规范变迁

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二份建工案件审理指南进行对比,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规范变迁,有助于我们对《2023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的理解和适用,以便促进我们的业务和工作。以下具体列明:

1、文本结构与规范条文


《2018建工案件审理指南》共计55条,分为八个方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二、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三、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相关问题;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五、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行使问题;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七、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及保修责任;八、承包主体的对外责任承担。

《2023建工案件审理指南》共计45条,也分为八个方面,与上述八个方面内容一致(注:题目一致,具体条款内容不完全一致)。

2、条文删除、修改、增加变化


整体删除条文:整条删除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4条、第30条、第33条、第35条、第41条、第47条,共计13条。

部分删除条文:删除第7条中“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数份合同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删除第23条中“当事人诉前共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作出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除外。”;删除第29条中“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的承包人。”;删除第34条中“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删除第43条中“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贲任期(2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条文修改:

将第2条“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修改为:“当事人以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建设工程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工程项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3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第1条);将第3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修改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2023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第27条)。

增加条文:

增加“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一年内未提交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的,或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3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

律师简介


高建军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及某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从事法务管理工作十余年,擅长处理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非诉及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