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例选编(九)| 李某某组织、介绍卖淫案向组织卖淫者提供嫖娼人员信息的罪名认定

2023-09-05

要旨归纳

组织卖淫者安排其管理或控制的卖淫人员出台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者将嫖娼人员信息提供给其他组织卖淫者管理或控制的卖淫女出台卖淫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关键词

组织卖淫  介绍卖淫  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

一、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李某某先后租赁聊城某假日酒店XX房间和聊城某东方A座21XX室作为管理卖淫女的场所,规定卖淫时间、卖淫顺序、服务项目、价位、嫖资分成、统一发布卖淫小姐照片、发放避孕用具,通过驾车送人或报销车费方式,组织李某丽等多人到聊城市某相关宾馆、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李某某通过中间介绍人庄某坤、杨某玲等五人提供的嫖娼人员信息,组织逯某蒙等人出台卖淫。

二、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间,李某某将嫖娼人员信息提供给徐某南(另案处理),徐某南先后组织足疗店员工刘某如、曾某娥二人出台卖淫。事后,徐某南向李某某支付部分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庄某坤、杨某玲等五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等。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审判。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6000元。李某某服判,未上诉。

辩护意见分析

本案二审期间,承办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人。承办律师经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了解到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参与两起犯罪事实。一是组织李某丽、逯某蒙等多人卖淫活动的事实。该起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一审法院认定组织卖淫人数的相关证据不充分。即认定李某某组织史某平卖淫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是,李某某将嫖娼人员信息提供给徐某南(另案处理),徐某南先后组织其足疗店员工刘某如、曾某娥二人出台卖淫的犯罪事实。该部分犯罪事实一审法院的定性不妥,把介绍卖淫行为定性为了组织卖淫行为。本案中,李某某本人除组织李某丽等人出台卖淫外,其还通过中间介绍人庄某坤、杨某玲等五人提供的嫖娼人员信息组织逯某蒙等卖淫人员出台卖淫。对于庄某坤、杨某玲等五人向李某某提供嫖娼人员信息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庄某坤、杨某玲等人构成介绍卖淫罪。然而,在李某某向徐某南提供嫖娼人员信息,徐某南组织卖淫女出台卖淫的犯罪行为中,一审法院又将李某某的行为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即认定李某某系徐某南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有同类犯罪事实在定性上采取双重标准之嫌。

基于上述分析,承办律师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与徐某南系合作组织卖淫行为属定性错误”的辩护观点。在论述过程中,承办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明确提出根据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需符合三个要件:1.组织卖淫者需管理或控制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2.“管理或控制”是组织卖淫行为中“组织”的表现形式。3.组织卖淫人数在三人以上。徐某南是足疗按摩店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刘某如、曾某娥是徐某南招募的足疗按摩店的员工。徐某南也是足疗按摩店卖淫的组织者,管理和控制着刘某如、曾某娥等人的卖淫行为。该二人不是李某某招募的人员,李某某从未管理或控制过刘某如、曾某娥卖淫行为,也未与徐某南就足疗店的卖淫行为制定规则,李某某不是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徐某南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承办律师在对李某某行为性质进行分析时提出了“李某某向徐某南提供嫖娼人员信息的行为是介绍卖淫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辩护观点。通过引用《两高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但书内容,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之规定,李某某提供嫖娼人员信息的行为使卖淫交易完成,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刘某如、曾某娥的介绍卖淫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承办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的辩护观点。

对一审判决定将介绍卖淫人数计算为组织卖淫人数的认定,承办律师认为,将徐某南组织卖淫的刘某如、范某娥计算到李某某名下,使李某某组织卖淫的人数错误地达到了十人以上,达到了组织卖淫罪严重情节,跨越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达到了十年以上量刑档,加重了对李某某的刑罚裁量。

承办律师认为,对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组织史某平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李某某组织了史某平卖淫。李某某组织卖淫的实际人数是八人,李某某介绍卖淫的人数是二人。

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变更起诉。一审判决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6000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服判,未上诉。

办案总结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认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就案情及辩护思路进行了充分沟通。

本案的难点在于,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组织卖淫罪,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是接受认可的。如果对一审判决上诉,则面临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不但达不到上诉改判较轻刑罚的的目,还存在获得更重刑罚的风险,可能会事与愿违。承办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进行了分析。如果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有利于查明案情,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抗诉对李某某有利。李某某上诉后,检察机关未抗诉。

本案第二个难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罪,如果按照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两罪认定,数罪并罚,李某某面临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可能,同样有可能事与愿违。辩护人分析后认为,李某某组织卖淫的人数为八人,组织卖淫的次数较少,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裁量刑罚,根据人民司法公布的同类案例分析,应在七到八年间裁量刑罚。介绍卖淫罪的人数是二人,刚够介绍卖淫罪的人数入刑标准,介绍卖淫的次数也只是每人两次,人数和次数均较少,判断量刑可能在一年左右裁量。数罪并罚,如改判,应当低于十年有期徒刑,故上诉对李某某有利。

本案第三个难点是,辩护人未参加一审程序辩护,没有案卷证据材料,只有一份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不够深刻,可能会影响上诉状准备效果。解决办法是与聊城中院密切联系,尽快阅卷,通过辩护意见查漏补缺。

二审阅卷后,辩护人对侦查卷、一审卷、一审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全面了解,在充分准备后,提交了书面详实的辩护意见。除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改判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外,其他辩护意见均被采纳,案件被发回重审。

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后,李某某又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数罪并罚七至八年并处罚金的刑罚认可接受。辩护人能做的工作就是积极引导家属为李某某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争取最好结果。同时告知李某某,如签署认真认罚具结书后,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会存在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做好对李某某的风险提示工作。

承办律师对本案的预判准确。发回重审后,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相对原判的十年的有期徒刑,轻了两年九个月。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均认可承办律师的辩护工作。

律  师  简  介


李向宁,男,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擅长刑事辩护业务,辩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涉财、生命、健康和职务犯罪类案件。精通建设工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等基建类业务,先后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从事债权审查、诉讼清收等业务,代理多起建设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熟悉知识产权业务和医疗纠纷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