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支部工作规则
2019-01-16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史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党支部由三人组成,设党支部书记一人,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
第三条 书记和支部委员的职责
1、支部书记:
⑴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⑵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⑶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⑷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核心领导作用;
⑸经常与支部委员和所主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
2、组织委员
⑴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积极落实党支部各项组织生活制度;
⑵了解要求加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吸收优秀分子入党;
⑶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评选优秀党员,做好党员鉴定,编造党员名册,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
3、宣传委员:
⑴做好党员宣传教育工作,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⑵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文化知识等;
⑶宣传党员先进事迹;
⑷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条 所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支委汇报分管工作情况,研究下月工作计划。
上一篇:党组织架构及党员成员
下一篇: